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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二)

时间:2021-12-22   访问量:1893

3、对产品的构造的理解 

①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即使是肉眼不可分辨的层状结构,也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例如: 一种切割机,包括机身和钻头,其特征在于,钻头上附着有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为 0.1 毫米。

②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 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理解 

①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运动鞋,其特征在于,鞋面上设置红色斑点图案。由于红色斑点图案只是起到装饰作用,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②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③ 平面布局或者规划的方案,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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