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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时间:2021-12-14   访问量:1822

  《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下面从产品、形状、构造、技术方案四个方面进行解释:

 1、对实用新型产品的理解 

①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 “一种矿产品,其特征在于,为六棱柱体形状”,不能获得实用新型授权。

② 材料、方法等方面只能通过发明进行保护,实用新型不能授权。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 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对产品的形状的理解 

①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 对象。 

② 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对象。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 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④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 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 20 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⑤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 降落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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