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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5000 元(年 6 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 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费减备案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 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 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25 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 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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