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审查的文本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针对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① 以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文本为准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 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请学员注意, 不是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其含义是接受文本不接受内容,即审查员可针对修改超范围的文本发出 其不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② 多次主动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审查文本。
③ 不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一般不接受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 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
④ 例外规定
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 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 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项目有: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咨询、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科技项目咨询、认证等。欢迎您来电咨询,咨询电话:1892019981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本网站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上一篇:实质审查程序
下一篇:天津市申报雏鹰企业有什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