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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主体
(1)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国内个人、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或组织。
(2)出质人和质权人中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例如,出质专利中的实用新型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的,提交的《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属于其他文件)
(7)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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