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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保藏的目的
在生物技术领域,有时文字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描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这样,为了满足《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要求,当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将生物材料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
2、提交生物保藏的时限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应当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未撤回优先权要求或声明不要求享受优先权的,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3、存活证明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如果是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从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 4 个月内提交证明。
4、说明事项及补正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 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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