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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高企认定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2018年认定,2021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市级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级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8月15日。
二、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写明原因并加盖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企业公章),向认定机构报告。
1、简单更名(仅涉及企业名称变化)
简单更名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1)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在2021年5月15日前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8—2020年度相关材料),书脊背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
(2)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在2022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2年工作安排为准。
特别提示:企业申请重大变化同时2021年也需要重新认定的,重大变化评审时同时进行重新认定评审,若重大变化通过,重新认定时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
三、申报材料受理
1、受理时间:不迟于市级申报材料截至日前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