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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高企培育库
根据市高企认定办统一部署,2021年高新区高企培育库仍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企业申报地址为(https://kjgl.kxjs.tj.gov.cn/)(具体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企业范围
注册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1.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8年认定,2021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6月25日(星期五)。
2.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按两个批次评审,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9号(星期五)和8月9号(星期一)。为避免截止日期前申报过于集中,望企业尽早提交材料,以便工作人员审核。
3.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统一标注为“滨海高新区”。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3)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相关链接,或直接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4) 报送一份《2021年高企认定各区推荐表》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电子版报送至邮箱:gxqkjj@tht.gov.cn,邮件名称:XX公司-2021年高企认定推荐表。
注: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纸质材料前须完成网上申报。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申报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写明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1、时间安排
(1)简单更名(仅涉及企业名称变化)
材料要求:提交上述基础材料。
简单更名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含2021年度参与重新认定并获得备案的企业),须在2021年5月7日(星期五)前提交上述基础材料和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8—2020年度相关材料),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统一标注为“滨海高新区”)。
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范围:全部有效期内高企),须先提交上述基础材料进行备案(常态化受理)。此部分企业(含2021年度参与重新认定并获得备案的企业)在2022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2年工作安排为准。
特别提示:2021年重新认定,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只需在5月7日前提交一份基础材料和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若重大变化评审通过,重新认定时仅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评审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
三、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