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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在申报高企认定中,以分类评价方式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评判标准,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
除此以外,在工作指引中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因此,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纳入科技成果的范围内。
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通常有两种渠道,一是自主研发,二是通过转让、受赠、并购等其他方式获取。
自主研发又可以分为全自主研发和合同或委托研发,但任何一种模式,都需提供相关研发项目及活动的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或者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佐证材料。
转让、受赠、并购等从外部引入的,需经备案登记的专利转让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资金给付证明等佐证材料。
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是指公认的有效科技成果的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书、标准文件、科技奖励证书、政府部门的科技立项报告、经第三方鉴定的如成果鉴定报告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是指证明科技成果已转化的材料,例如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针对产品或样机的检测报告、生产批文、合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发票等。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对于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即企业从研发到实施转化的整个过程都是自身全部或部分参与完成的。对应的研发费用即视为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对于转让、受赠、并购等从外部获取的科技成果,即企业只完成成果转化。对应的研发费用体现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中,用来佐证科技成果的作价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