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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
瞪羚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近四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4.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 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 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0人,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 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 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 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企业曾获得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 1. 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 2021年通过评价入库的瞪羚企业,根据企业2020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申请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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