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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2-09-01   访问量:1327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创新立区大会暨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前期科技创新券试行情况,滨海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对原《关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含一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上位文件依据,规定创新券的定义、分类、运行流程,明确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使用线上平台进行管理服务,符合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职责,以及区科技局和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分工。第三章支持对象,规定可使用创新券支持单位和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第四章创新券发放,规定服务机构入库需要的材料和服务机构入库流程。第五章使用和兑现,规定创新券有效期、额度上限和创新券的使用流程、兑现流程;此外还明确了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评价进出机制等。第六章监督,明确相应负面行为的处理方式、保密要求、资金拨付要求等。第七章附则,规定政策公示期、政策实施方式和财政资金支出原则,以及政策有效期及新老政策衔接事项。附件为《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比例表》,分别明确创新券的支持环节、名称、适用范围、支持范围、补贴比例和单项年兑现或补贴上限。附注中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明确相关政策依据。

三、常见问题

(一)创新券分为哪几类?

根据支持范围不同,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补助券”三类。“流通券”支持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云计算、信创、文献、成果评价、中试验证、科技金融、专业咨询等科技服务,“高企券”支持购买高企认定服务,“补助券”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挖掘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对接。

(二)可使用创新券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1.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且注册登记地与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或失信状态;事业单位法人应为公益二类或自收自支类,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失信状态。

3.与相关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适用于流通券和高企券支持单位)。

4.在开展科技活动中有对外购买创新券相关服务的需求(适用于流通券和高企券支持单位)。

(三)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固定办公场地。

2.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且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基础。

3.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企业法人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或失信状态;事业单位法人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失信状态。

5.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创新券的有效期是多长?

创新券自支持单位领取或申领之日起有效期1年,逾期自动作废。

(五)创新券的支持额度上限是多少?

支持单位每年领取流通券额度上限为20万元,高企券额度上限为3万元,申领补助券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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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本网站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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