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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创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1亿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创立时间不超过2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第四条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瞪羚企业系统”“瞪羚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经审核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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