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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利申请公司表示将侵犯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当作零部件,制作另一类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应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运用行为;销售该另一类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应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当作零部件,制作另一类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应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类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前述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此外,明明知道有关的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天津专利申请公司提示明明知道有关的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