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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9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0 号)
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3、对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
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
管,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
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含)。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天发科技园7 号楼2 门2 层
·电话::1892019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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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
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
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软件产品拥有天津市工信局认
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
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
系并能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
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尚文值此五一假期之际,祝愿广大客户及全体员工
五一小长假,天天齐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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