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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如何审查审理(二)

时间:2022-02-23   访问量:1864

3.问:《指南》新增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形的考量?

答: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2016《标准》已经落后于审查审理实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类型日益增多。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需求,《指南》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商标审查实践经验,细化、补充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将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由2016《标准》的11类扩充为16类:

一是修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的显著性认定。2016《标准》中称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南》进一步明确商品的外包装“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看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品的容器或装饰性图案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是结合实践,明确“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表情包”“格言警句”均属于公众日常表达的一部分,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三是明确“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标志、“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难以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所谓常用标志符号,包括各类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见的标志符号;所谓节日名称,不仅包括法定节日名称,也包括约定俗成的节日名称。

当然,《指南》无法穷尽列举所有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具体到某一件标志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在审查审理实践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判断。根据商业活动实践的新形势、商标申请行为的新趋势和审查工作的新需要,《指南》会持续更新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为商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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