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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企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时间:2020-09-24   访问量:2224

       天津高企认定公司指出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高企认定的几大基本性的条件之一,不单单是公司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要的评价指标体系之一,在高企认定中起着起承转合的中央纽带的作用,亦是我们国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方面强国策略的重要举措之一。究其原因,知识产权方面在高企认定中充当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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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企认定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要求:

        1.高新技术公司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方面须中国境内授权许可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方面权属人应为提交申请公司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司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公司企业。

        3.高新技术公司企业认定中,对公司企业知识产权方面情况采取分类管理评价的方式,在这当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设计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天津高企认定公司提示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方面在提交申请高新技术公司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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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在申请高新技术公司企业及高新技术公司企业资格续存期间内,知识产权方面有数个权属人时,只能够由一个权属人在提交申请时使用。

        6.提交申请认定时专利的高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取授权证书或授权许可通知书并能出具缴费收据作为标准。

        7.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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