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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瞪羚企业是指创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的创新型企业,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申报评价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1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1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近四年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四)创新能力指标
近四年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即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瞪羚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是否提交,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日期是否填写正确(日期应为企业上传申报信息之日,下同);
2、《瞪羚企业信息表》是否完整;
3、企业上传提交的材料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4、《瞪羚企业信息表》中所填信息与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数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瞪羚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形式审查即为不通过,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瞪羚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形式审查通过的,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瞪羚企业信息表》进行汇总,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复查内容为:
1、区级形式审查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2、《天津瞪羚企业信息审查表》是否提交、内容是否完整等问题。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复查即为不通过,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瞪羚企业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企业补正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瞪羚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复查通过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瞪羚企业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瞪羚企业系统”公告,纳入“瞪羚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形式为17位数字或字母(2位瞪羚DL+8位公告日期+2位区代码+5位顺序号)。公众可通过“瞪羚企业系统”查询天津市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