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出中国的专利申请
需要到国外申请专利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内企业将其发明创造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二是外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国内完成发明创造后,将该发明创造向该外资企业所在国或者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
1、优先在中国完成专利申请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在将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之前,一般都已经在国内完成了专利申请。因此,优先在中国国内完成专利申请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现在,许多外资企业在中国国内投资建立有全资的研发子公司,并对其研发子公司进行研发资助以产生研发成果。对于在中国产生的研发成果,许多外资企业都希望直接以其名义优先在其所在国或者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对此,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子公司产生的研发成果若直接以该外资企业的名义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实质已经构成了技术出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二是《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必须经过国家的保密审查,否则其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将不被授权。
正式基于上述风险的存在,外资企业在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好还是以其中国子公司的名义先在中国完成专利申请。如果外资企业想要成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之一,有两种办法:一是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预定双方共有专利申请权,但这已经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技术出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二是外资企业将研发人员派往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参与项目研发,就其参与部分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外资企业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自然拥有专利申请权。
2、按照中国法的要求以及审查实践来撰写申请文件
不同国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各不同,其审查实践也完全不同,很难撰写出一份可以同时满足不同国家法律要求的申请文件。一般而言,提出专利申请后,都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机会,只要这样的修改能够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说明书撰写的好与坏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根据专利申请实践来看,中国法及审查实践对说明书应当公开充分、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方面要求相对较严。为了满足这种要求,需要在说明书中尽可能多地公开技术内容。按照这种高标准来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后续进入不同国家时,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的可能性都会相对较高。
3、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考虑到中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利授权客体方面的差异
许多在其他国家可被授权的授权客体诸如计算机程序、存储介质等在中国是不被授权的。但一件发明创造有必要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在按照中国法的要求以及审查实践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就必须要考虑这种差异性。虽然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没必要就上述客体要求进行保护,但是在说明书中则有必要进行记载,以便在进入其他国家时,依照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撰写,以对相关客体要求进行保护。
4、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以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方式还是以PCT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的方式提出国外申请
对于已经优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该以何种方式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即应以中国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还是以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的方式提出国外申请,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如果对提出国外申请的目的国的法律以及专利审查实践了解不多,或者提出国外申请的目的国较多时, 可以考虑以PCT申请进人指定国国家阶段的方式提出国外申请; 而如果对提出国外申请的目的国的法律以及专利审查实践有充分了解,能够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目的国本地化完善,或者提出国外申请的目的国较少时,则可以考虑以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方式提出国外申请。(文章来源《专利实务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