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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要先自我评价与应用。 企业应当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络”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 企业认为符合认可要求的,可以向认可机构提出认可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发展企业进行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知识进行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工作报告、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发展计划立项证明,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相关理论证明材料。
4.员工人数,学历结构及研发人员占员工比例。
5. 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报表(实际年数少于三年的,实际经营年数) ,并说明研发活动。
6.评估由有资质的中介业务的财年(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不到三年的实际生活实际工作寿命)和简介技术性收入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三)天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在进行合规性审查时,认定机构应建立中国高新信息技术发展企业可以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我国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文化进行分析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的公共记录。为企业认证机构发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网”公示15天,无异议,提交记录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网络”公告认可的结果,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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