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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资金
1、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和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项目资助(以下简称领军项目资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领军项目资助;
2、奖励年度排行前20名的科技领军企业,奖励年度排行前20名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
3、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复评为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4、科技领军企业复评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奖励。
5、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复评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企业在五年内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
二、年度排行
采用均值化法,每年对入库企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纳税、获得的风险投资、科技量化积分等情况进行指标无量纲化,开展综合评分,发布天津市科技领军和领军培育企业年度排行榜。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其他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含)。
2、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
3、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4、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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