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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企认定中知识产权要求
一、天津高企认定条件之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天津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1、天津高企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天津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并出具说明,由多个权属人共同盖章确认只由此次申报企业用于高企申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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