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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年度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区内企业根据注册地,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滨海新区其他区域包括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和各街镇。
注册在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由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具体工作安排以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注册在滨海新区其他区域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由我局受理。企业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街镇。所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街镇(以下称推荐单位)组织核实及推荐工作,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我局指定受理机构,未经推荐单位核实及推荐的材料我局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8年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至2021年其资格有效期满,凡企业提出到期重新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国家级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按《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要求办理。
三、申报批次及时间
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采取常态化受理方式。我局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
(一)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级高企,国家级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二)到期应重新认定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三)新申报认定企业、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受理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企业具体报送时间以推荐单位通知为准,原则上应早于我局受理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和组织材料
1.国家级高企认定(含到期重新认定)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准备相应材料,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相关链接,或直接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企业应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
2.国家级高企更名和重大变化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以上称“基础材料”。其中,企业发生简单更名的(仅涉及名称变化),提交“基础材料”,采取常态化、分批次办理。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8—2020年度相关材料),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须在2022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2年工作安排为准。
企业申请重大变化同时2021年也需要重新认定的,重大变化评审时同时进行重新认定评审,若重大变化通过,重新认定时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
3.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参考《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在“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kjgl.kxjs.tj.gov.cn)上传申报材料。同时申报国家级高企新认定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培育库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仅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应包含从系统中直接打印的申请书和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附件。
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上述3类材料时,应附《企业情况表》电子版文件,确保《企业情况表》中内容与材料一致,随材料一同报送。
(二)企业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的企业,推荐单位分别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注册在各街镇的企业,推荐单位为所属街镇。
(三)推荐单位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
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通过填写《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推荐的意见。形式审查完毕后,推荐单位将《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推荐单位应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基础上,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地经营或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实地核查的企业,可采取视频核查方式。实地核查中,推荐单位应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核查表》上如实记录核查中的问题,签字后留存备查,并按类型分批次填写《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核查汇总表》,签字、盖章后可与《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一并提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迟至受理截止日前提交。对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有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等情况的企业,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核查汇总表》中不得同意推荐,如推荐单位前期已提交《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还应书面向区科技局提请取消其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