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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享受的税收优惠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如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发证时间为2019年9月。这家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税收管理员告诉他们,公司只能从2019年9月以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对以前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
所以,这家公司应当从2019年1月1日期享受税率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且企业在2019、2020、2021这3年可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