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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而言,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是将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力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重叠,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从避免授予两项以上其保护范围存在重叠的专利权的角度出发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二是将在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从确保被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符合新颖性规定的角度出发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应当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还是采用保护范围是否存在重叠的判断方式
新颖性的判断方式更为严格,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显然比其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更为广泛,因此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其防止重复授权的功能更强。例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说明书都披露了某种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在先申请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是该制造方法,此时如果采用保护范围是否存在重叠的判断方式就不能得出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结论;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可以作为判断在后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依据,由于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制造方法已被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批披露,因此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旨在确保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在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被放弃的情况下,已经不存在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因此另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就能够被授予权利权或者被维持有效。需要注意,被撤回或者被放弃的是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并不重要,因为无论在那种情况下都不存在产生重复授权现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