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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知识产权的区别

时间:2020-11-26   访问量:3040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之一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两类:

1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发明专利:申请难度大、周期长,因此很多企业选择从总公司或者其他渠道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取,在高企认定评分中,转让来的专利得分是小于自主申请的,企业在申报高企时应综合分析决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

2)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常见,拥有这类专利的企业可以轻松解决掉知识产权不足的问题了。

2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1)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8-14个月,且不确定是否可以授权,因此要至少提前1年开始准备申请。

2)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时间最短,6-8个月即可。然而在实际申报高企时含金量不高。

3)软件著作权:申请门槛低、下证周期短,但是在专家到现场审核时必须有可运行的软件才可以,因此要格外注意。

四、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五、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并出具说明,由多个权属人共同盖章确认只由此次申报企业用于高企申报使用。

    知识产权在高企评分中占重要地位,因此,企业应提早准备且应根据企业产品,即销售发票及合同来拟定,申报的知识产权应于企业销售的产品具有关联性,知识产权名称不得雷同,名称尽量多元化,体现知识产权不同的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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