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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支持目标
积极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智能制造财政资金的引领导向作用,大力引育新动能,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着力推进新基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以5G等网络通信设施为智能科技赋能,以智能科技为产业发展赋能,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转变,着力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
二、“智能制造”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制造业企业购置机器人、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10%的资金支持,总额最高5000万元。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购置研发设备提升创新能力,对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天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支持其通过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提升研发能力,给予项目总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2.支持国家或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项目建设。对国家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等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等项目,给予总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升级咨询诊断。对完成咨询诊断工作并通过综合评定的服务项目,评估报告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给予服务机构8万元补贴,70分(含70分)-79分(含79分)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补贴,60分(含60分)-69分(含69分)给予服务机构3万元补贴;对购买专业机构智能化升级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服务并启动实施的工业企业,按方案设计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补贴之和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4.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发展。支持市级供应商为用户提供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给予验收合同累计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上述两项政策不能同时申报。5.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和标识解析体系建设。
5.对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20%的资金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试点示范或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补助,最高20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本市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开展互联网制造新模式、工业大数据、工控安全提升等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验证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20%的资金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补助,最高500万元。
6.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围绕关键环节进行云化改造,推进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上云支出总额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7.市财政对基础电信企业在我市新建并投入运营的5G基站,给予每个2万元奖励。对基础电信企业满足升级部署要求的光网络单元(ONU),给予每台100元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达到内容分发网络(CDN)提升要求的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光纤宽带用户数给予奖励。其中,对用户数在30万(含30万)到100万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对用户数在100万(含100万)到200万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用户数在200万(含2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5G等新型智能基础设施示范应用场景予以支持,每年评选20个示范应用场景,每个场景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50%的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按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8.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龙头企业发展。对获批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重大专项资金和试点示范支持项目,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每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及首次工程批加工的,按照MPW加工费60%、首次工程批加工费20%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以上两项合计,同一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
9.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对获批国家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收入增速20%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对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10.支持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市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以及相关零部件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相关装备,给予销售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11.参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点支持方向,确定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三批次、100台(套),给予销售额10%的资金补助,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获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前三个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进行支持,最高200万元。
12.对列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重点任务揭榜计划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工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及服务支撑等国家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每个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2000万元。其中,对于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再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13.支持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面向重点领域,研发区块链核心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深入应用区块链技术,申报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1:1配套支持,对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给予30%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14.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大数据、区块链、VR/AR等智能科技示范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产业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四)支持发展绿色制造
15.对于入选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数据中心、能(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入选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60万元。对于入选国家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按每项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30万元。对于入选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绿色化改造,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项目且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的单位,给予国家奖补金额20%的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6.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支持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软件,搭建和改造研发、试制和检测平台等,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对经批复同意建设的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支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17.支持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由天津市推荐申报并认
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六)支持优质企业发展18.支持制造业领航企业。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论证,列入
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投入、扩大产能、开拓市场。对列为我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每增长10%,每年再给予2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600万元。
19.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列为我市重点培育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
20.支持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等军工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20万元。其中,对同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单位,只对其中一种给予补助。
(七)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21.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22.支持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对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23.支持大数据评估。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和三级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四级和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方式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2.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3.5G基站、光网络单元(ONU)、内容分发网络(CDN)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4.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各区1:1配套资金需足额及时到位。
5.优先支持。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企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申报及评审
1.申请单位应在天津市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天津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详细申报要求见每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1.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
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2.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